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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 编制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规划;制定民政工作年度计划有关组织实施。
3、 负责行政区划、地名确立、社区规划,指导推进现代化新型社区建设;制定并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及社区会居民委员干部日常管理及培训;审批划定社区;指导社区服务工作,推进社区服务产业化、市场化进程;指导救助系统建设工作。
4、 负责全区双拥共建工作和优抚对象、抚恤及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褒扬工作;革命伤残人员等级评定、报批和伤残金发放工作;部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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