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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编制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规划;制度民政工作年度计划关组织实施。
3、负责全区双拥共建工作和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工作以及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褒扬工作;负责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审查报批有伤残金的发放工作;负责部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管理工作。
4、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宏观管理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负责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人员的核查、审批和发放补助费工作;开展社会福利慈善活动,救助困难户和病残、工残知青。
5、宏观管理全区福利企业。审查、报批社会福利企业,发放《福利企业证书》。
6、负责行政区划、地名确立、社区规划建设工作。
7、负责社会事务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收养法》、《婚姻法》,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和婚姻登记,健全登记制度,负责殡葬改革工作,倡导移风易俗。
8、负责全区社会团体的登记、监督、管理和新成立社团的审批,进行社团工作的法律咨询、社会服务和社团年检工作,开展全区社团的评比表彰和对违法社团的查处工作。
9、负责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合理分配使用福利资金。
10、负责民政事业财务,依法使用和管理民政事业费,发放定期定量救济人员补助,监督街道社救经费和抚恤经费的发放和使用;调查统计退休职工、抚恤对象、救济对象的变动情况,抓好民政统计工作。
11、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将民族宗教活动纳入法制和政策范围内。
12、负责全区老龄组织建设,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13、负责全区民政干部的培训及民政系统诉评比表彰。
14、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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